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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8 ???? 發布時間:2021-09-29??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作業場所,也應有符合.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2.受過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4.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5.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6.法律.法令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不需要獲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企業在其工廠銷售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無需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港口經營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港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在港口儲存危險化學品,而不需要獲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三、待遇水平:
從事高毒化學品業務和易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當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申請。
四、申請者應提供以下資料,說明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述條件:
1.營業性質的營業執照或批準文件(副本)
2.產權或營業地點的租賃許可證(副本)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其他業務人員的培訓證書。
4.危險化學品事故緊急救援計劃備案表(副本)
5.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全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證書。危險貨物安全類專業技術職稱或安全類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副本)
6.安全評估報告書。
7.與儲存設施(復印件)相關的證明文件(復印件);租賃儲存設施時,應提供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新建、改建和擴建儲存設施的儲存設施應提交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8.商業許可證申請文件和申請。
9.目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